关于公布2018年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验收结果的通知

作者: bet365-体育投注 来源: 教务与科研部 发布日期: 2018-05-28 15:25:12   浏览次数:

各相关单位:

    根据《教务与科研部关于开展2018年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验收工作的通知》(教研〔2018〕28号)文件要求,学校组织对建设期到期的项目进行了验收,现将验收结果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验收结果

    经专家组评审,“环保酵素二期推行方案”等63个项目验收结果为“通过”(附件1)。本次验收结果为“暂缓通过”的项目或申请延期结题的项目,需进一步加强项目建设,待完成既定的项目建设任务后,参加下一次的结题。学校将对通过验收的项目成员发放结题证书和给予创业课程成绩、学分认定。

    请各项目填写《大创项目建设成员信息登记表》(附件2),学校将参照各项目团队填报的附件2和结项时提交的项目结项报告书进行登记结题证书信息、处理成绩学分。未按时提交该表的视作放弃领取结题证书和创业课程成绩、学分认定申请。请于2018年6月5日前将《大创项目建设成员信息登记表》电子版发送至362071940@qq.com,纸质版经指导老师、成员签字后交至A1-222室,教务与科研部对各项目提交的名单进行审核。

    二、经费报销

    本次验收结果为“通过”的项目可完成剩余经费报销,延期结题项目及验收结果为“暂缓通过”的项目待参加下一次结题且验收通过后可报销剩余经费。各项目经费剩余金额请查看附件1。大创项目经费报销网报编号:属于2015年立项的项目:选择编号02-30105;2016年立项的项目:02-30107;2017年立项的项目:02-40147。

    1、报销时间:各项目应在2018年7月10日前完成经费报销,各院系于6月20日前将报销单提交至A1-222室。

    2、发票及其他要求:发票贴票、报销比例等要求请查看《大创项目经费使用与报销要求》(附件3)、网报系统发票粘贴指引(附件4)。

    3.报销流程:

    大创项目报销流程参照教师类项目(科研类、质量工程类项目)报销流程,填单流程参照《财务系统网报确认单填写指南》(附件5)。

    具体流程:项目负责人在报销系统填写打印报销单并贴好发票项目指导老师审核报销单并签字→项目负责人将报销单交所在院系教学秘书→教学秘书统一交教务与科研部→教务与科研部领导审批→教学秘书领回报销单。

    三、创业课程成绩处理

    大创项目建设是学生开展项目研究,培养创新能力、创业意识,将理论知识转化为实践的过程。为鼓励学生参与大创项目实践活动,学校给予项目建设负责人及成员创业课程成绩及学分认定。

(一)成绩、学分认定条件。

    1.验收结果为“通过”且属于2016年、2017年立项的大创项目。

    2.创业课程成绩记分对象应符合以下其中之一条件:(1)项目立项直至结项,积极参与项目建设,中途未退出建设团队的学生;(2)项目团队依据项目建设需要,于立项之后加入项目建设团队,期间积极参与项目建设,且中途未退出建设团队的学生。

    (二)记分标准

    各项目成员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申请创业理论课、创业实践课两门课程成绩记分。记分标准:

    1.还未选修创业课程的学生,在选课系统选课后,可申请该两门课程的免课堂学习和免考,学校直接给予项目建设团队相应成绩、学分。项目负责人总评成绩记分95分,项目成员总评成绩90分。

    2.已选修创业课程但还未参加考试的学生:可申请课程免考,学校给予创业课程总评成绩记分,标准同上。

    3.已有创业课程成绩的学生:项目负责人可申请将本人创业课程成绩加至95分,项目成员可申请加至90分。

    四、其他事宜

    还未通过验收的暂缓项目因项目组成员临近毕业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项目建设的,须将项目移交其他在校生管理,完成后期建设工作。需要变更项目重要事项的须填写提交《项目变更申请表》并交项目指导老师、院系签署意见后交至教务与科研部。

 

    附件:1.2018年度结项项目验收及经费使用情况

      2.大创项目建设成员信息登记表

          3.大创项目经费使用与报销要求

          4.网报系统发票粘贴指引

          5.财务系统网报确认单填写指南

 

 

 

教务与科研部

2018年5月25日

 

(联系人:林明秀 联系电话:61787375, 办公地点:行政楼A1-222室 邮箱:zdnfjwb@163.com)


下一篇:关于公布2018年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立项名单的通知

上一篇:关于2018年广东“众创杯”大学生启航赛“赢在广州”第七届大学生创业大赛推荐参赛项目名单的公示

返回顶部